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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2531万元(环保投资188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九沟南路111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5′56.437″,北纬43°59′30.687″)建设5G智能通讯电力线路器材项目。项目占地70亩,计划新建生产车间4座、1栋3层的综合办公楼(含宿舍、办公室、食堂)、1栋4层的产品研制楼、员工文体活动室1座、配电室1座、门卫室1间等,其中1#生产车间布设剪板区、冲孔区、折弯区、焊接区和表面打磨等流水线#生产车间布设喷塑和固化流水线个全封闭式流平固化室),3#生产车间和4#生产车间暂时空置。项目年使用塑粉30吨,烘干固化用电。项目建成后可生产热镀锌电缆桥架180万米/年、铝合金电缆桥架209万米/年、不锈钢电缆桥架128万米/年、防火电缆桥架280万米/年、金属线槽(槽式电缆桥架)600万米/年、路灯杆20000根/年。冬季用电采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相对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经收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
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二)
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三)
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项目喷塑位于全封闭式的喷粉房内进行,喷塑粉尘经集气罩+软帘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催化燃烧(CO)技术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打磨工序位于打磨房内进行,打磨工序、剪切流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有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焊接烟尘经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四)在项目运营期间,
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五)项目运营期
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六)项目运行过程
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边角料、喷塑粉尘、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废弃布袋交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049
吨/年、颗粒物0.45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
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九)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
年产2万套5G智能通讯电力线路器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
年产2万套5G智能通讯电力线路器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15日第26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2531万元
(环保投资188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九沟南路111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5′56.437″,北纬43°59′30.687″)建设5G智能通讯电力线路器材项目。项目占地70亩,计划新建生产车间4座、1栋3层的综合办公楼(含宿舍、办公室、食堂)、1栋4层的产品研制楼、员工文体活动室1座、配电室1座、门卫室1间等,其中1#生产车间布设剪板区、冲孔区、折弯区、焊接区和表面打磨等流水线#生产车间布设喷塑和固化流水线个全封闭式流平固化室),3#生产车间和4#生产车间暂时空置。项目年使用塑粉30吨,烘干固化用电。项目建成后可生产热镀锌电缆桥架180万米/年、铝合金电缆桥架209万米/年、不锈钢电缆桥架128万米/年、防火电缆桥架280万米/年、金属线槽(槽式电缆桥架)600万米/年、路灯杆20000根/年。冬季用电采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相对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
)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经收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项目喷塑位于全封闭式的喷粉房内进行,喷塑粉尘经集气罩+软帘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催化燃烧(CO)技术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打磨工序位于打磨房内进行,打磨工序、剪切流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有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焊接烟尘经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
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边角料、喷塑粉尘、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废弃布袋交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049吨/年、颗粒物0.458
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十)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2万套5G智能通讯电力线路器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三、委托
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