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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8-14 23:31:40 | 作者: 除尘产品
分许,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查看时,你公司处于出产状况,喷涂车间正在出产运转,却发现配套建造的以上现实有我局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现场相片、书证根据资料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纳必定的办法削减废气排放。”之规则,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5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漯环罚先告字〔2019〕第6号),奉告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分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和请求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定见和听证请求。以上现实有我局《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漯环罚先告字〔2019〕第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程度和根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规范》,确认你单位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归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景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或许未采纳削减废气排放办法的;”之规则。经研讨,我局对你单位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六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华夏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收款人: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00106。金钱缴清后,请持银行开具的罚款收据到我局财务室盖章,并将缴款收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存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许漯河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郾城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