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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7-30 10:33:31 | 作者: 除尘产品
2023年8月11日,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位于仪征市真州镇工业集中区天恒路的厂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工序正在生产,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厂房大门敞开,窗户未关闭,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即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16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扬环改【2023】03-147号),拟处罚款2万元。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对大气环境和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要严格根据相关要求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企业废气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2023年8月4日,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塑工序正在生产,有注塑废气产生,注塑废气配套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检查时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未开启,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拟处罚款10万元。
企业环保工作管理薄弱,自律意识不高。企业应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加强工人操作规范培训,全面规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维及保养,确保收集处理效果。生态环境部门逐步加强排查和工作指导,督促企业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7月24日,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广泰化纤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采样进样管存在液态水,伴热管内有水汽残留,出现采样、预处理环节存在液态水问题,未能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使用。经查,扬州新环科技有限公司为扬州广泰化纤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维单位,因运维不及时,导致出现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扬州新环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拟处罚款2万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企业排污情况的“千里眼”,是推动工业公司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企业要按规范开展巡检、校准、校验、维修保养,保证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准确传输。
2023年7月14日,仪征生态环境局对仪征信达管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道保温支架、管托及弹簧支吊架生产项目喷漆工序和晾干工序正在生产,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拟处罚款5.4万元。
企业环保工作管理薄弱,自律意识不高。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理企业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企业要强化自主治理,将企业的环保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